2.需到外院诊治的由校门诊部医生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至指定医院诊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外院门诊医疗费用,凭校园一卡通、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急诊范围内的疾病除外)。
3.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含寒暑假),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校园一卡通、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账单等,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审核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4.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联合培养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到联合培养单位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经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职能部门的审核,到学生事务中心后勤百事通处报销。
四、其它
1.如遇危重及急诊病情,应立即拔打“120”急救车或直接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通知校门诊部及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抢救工作。
2.学生患病需去非学校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诊治,需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学生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一切费用自理。
3.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属于自费范围(如:各种体检、注射二类疫苗,痤疮、穿耳洞、美容性洁齿及激光美容等整容治疗,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康复、检查、治疗器械和用品,部分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药材等)的各种费用一律自理。学生因打架、斗殴、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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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4.学生因病情需要运用CT、核磁共振、胃镜、心脏彩超、HOLTER等大型检查,必须经校门诊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检查,如遇急诊检查后三天内需补办申请手续,未经批准的检查费用自理。
5.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的按学校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上海市低保家庭及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向民政、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对其他符合学校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部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大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帮困。
7.学校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8.本试行办法之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结束。
9.高职高专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高职学院另行制定。 10.本试行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上海市调整有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上海海洋大学指定医保定点医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南汇分院)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六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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