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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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AQ-0447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
干规定(新编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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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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