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公司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公司办公室及技术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2、审议、决定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3、办理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5、会同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8、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9、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咨询。
10、做好公司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1、做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公司的任务,利用公司的名义和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1、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
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六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2、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3、软件著作权: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软件产品。 4、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5、版权:指由公司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6、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公司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公司,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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