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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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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现场签证的费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当在其他项目费中反映。现场签证费用金额应当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金额计算;

6、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四)规费与税金:

1.规费与税金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2.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规费项目时,竣工结算应当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权部门的规定计算。

3.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费与税金计取标准作了调整的,规费与税金亦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核对。合同中对核对竣工结算时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从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500万元~2000万元的工程从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从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从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后15天内由承包人完成汇总,并送达发包人。发包人30天内须完成核对。

合同约定或本条款规定的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的时间。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再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四十七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合同未作约定的以15天为限),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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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时,承包人应当交付。 第四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天内,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章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

第五十条 因工程质量争议影响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当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当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三)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要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其编制与复核(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查处,并对编制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以及编制人员记不良纪录。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必须由具有编制能力的编制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企业编制。

(二)投标报价必须由投标人或受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也不得同时接受二个及以上投标人委托对同一工程的投标报价的编制。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复核(鉴定)等必须由在本单位注册执业的造价人员编制,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若编制人为造价员时,应有造价工程师负责复核,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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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自行编制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若无造价工程师时,可以由本单位造价员编制与复核,但编制与复核不得为同一人。承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造价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执业专业资格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复核(鉴定)、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五)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计价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复核(鉴定)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及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查处,并对编制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以及编制人员记不良纪录。

第五十五条 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成果文件,须逐个项目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报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须按隶属关系报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对成果文件未报备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计不良记录。

第五十六条凡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其概预算、竣工结算、钢筋量计算和工程造价审核等,必须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合格的工程计价软件(投标报价采用本企业定额的除外)。未使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合格的工程计价软件所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不能作为各有关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五十八条发包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程计价条款的监督管理,纠正其不符合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问题。凡招标文件的工程计价条款不符合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招标备案。

第五十九条发承包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符合工程计价的规定。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施工合同工程计价条款的监督管理,纠正不符合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问题。凡施工合同的工程计价条款不符合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发承包双方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发承包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所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的依据。

第六十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及时调解各类工程造价纠纷。凡未按照有关规定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结竣工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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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发布的《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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