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冠名基金捐赠协议书
捐赠单位:
受赠单位:微山县慈善总会
为了规范慈善捐赠,壮大基金规模,搞好社会救助,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济宁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设立慈善冠名基金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协商决定,设立的慈善冠名基金名称为“微山县慈善 救助基金”(简称“ 基金”),其用途根据捐赠单位的意愿可以助学、助残、安老、慈孤、赈灾、大病医疗救助等(即定向捐赠),也可以交由县慈善总会根据实际救助工作需要确定用途,统一进行安排。
二、捐赠数额,根据“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总数为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年。在捐赠单位经济效益好的情况下,每年捐赠6%( 万元,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物资);捐赠单位如果经济效益不好,没有能力捐赠,可以少捐、不捐和延长捐赠期限;如遇特殊情况,捐赠单位无力进行捐赠时,经双方协商,终止或取消捐赠协议。
三、捐赠单位每次捐赠时,先交由县慈善总会入账,县慈善总会及时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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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收据,发给捐赠证书,然后根据捐赠单位意向如数转交给受赠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是定向捐赠,由县慈善总会统一安排使用,确保捐赠款项全额使用于慈善事业,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任何管理费,县慈善总会将通过电视、广播、会议、图片展览等形式大力宣传捐赠者的善行义举,带动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进行捐赠,促进全县慈善事业的深入发展。捐赠单位持捐赠专用收据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受赠单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账户,按会计年度单独核算,并及时向捐赠单位反馈协议执行和实施救助情况。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捐赠单位:(盖章) 受赠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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