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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授予普通“专升本”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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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授予普通“专升本”

学士学位工作的补充规定

校教字[2003]14号 (二○○三年五月四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普通“专升本”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服从祖国分配;身体健康。

(二)业务上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各门课程和毕业论文的考核,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本门学科中等教育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上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在本校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且无悔改表现者;

(四)第四学期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在本校学习期间(含留级)累计有二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六)毕业时尚有一门课不及格者。

三、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首先由学院认真、细致地逐个审查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于符合授予条件的,可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不符合条件,不能授予学位的学生材料同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备案。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

2003年4月1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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