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由谁规定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闪冕,酸雨,覆雪,冰拨,这些都是我们可能在听天气预报的时候都很少听到的气象名词。除了丰富的气象名词,你知道吗,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地质多样性,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有各种地形地貌,从而也导致我们国家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就像现在的梅雨季节,南方的很多城市出现了内涝,因灾受难的群众成千上万。每天看天气预报,我们也发现了会有各种不同的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种类和级别也都根据天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划分。
这些气象预警,警示了人民群众做好准备。当然这些预警也都是由专业的人员机构来规定的,做这项事情的就是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了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级别,然后和国务院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范围内的灾害防御工作。
地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就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按照职责的分工,一级一级做好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等级: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红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或者多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2、Ⅱ级预警:重大(橘黄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
3、Ⅲ级预警:较大(黄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
4、Ⅳ级预警:一般(蓝色)
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2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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