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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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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2—6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6,l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概述

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 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 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 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的原则。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 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 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 《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中的许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难以 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起草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与前者 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 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 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什,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 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 国人。

三足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 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 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 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 等等。这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 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最 低限,否则,汽车贷款风险过大,汽车贷款业务很难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 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 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这些新变化,集中体现了《汽车贷款管理 办法》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 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2-6.2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不同的借款人,其信用资质标准不同,还款来源不同,风险控制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 对借款人明确不同的资质要求和风险管理规定,对于规范汽车贷款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非常必要。《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 支付能力外,针对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 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还对申请人的 条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分别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1)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②具有有 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 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④个人信用良好;⑤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⑥;贷款人 要求的其它条件。

2)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 况;②贷款担保情况;③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④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3)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蟪以卜内容:借款人姓名、 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所购汽车的购车 协议、汽车犁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 式和担保情况;贷款催收记录;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2-6.3经销商汽车贷款

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对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 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 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这主要考虑,汽车经销 商是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经销商的信用和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对经 销商业务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信用直接反映了经销商的 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经销商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关系着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 安全。有效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贷款风险,对于间接控制个人借款人和机构借款人的贷款 风险,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十分关键。

1)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②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③资产负 债率小超过80%;④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⑤经销商、经 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⑥贷 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2)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 应载明以下内容: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经销商购 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 号、价格及用途;贷款担保状况;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2-6.4机构汽车贷款

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 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对机构借款人,强调其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 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而且,要求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 机构借款人发放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 带来的风险。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除贷款人应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 贷风险跟踪监测外,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②具有 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③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④ 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⑤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2-6.5汽车贷款风险管理

汽车消费贷款以其风险低、综合效益高、可持续发展的优点,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新的 业务增长点。但在业务迅速膨胀的同时,不良贷款也在悄然增多。为此,银监会做出如下规

定:

1)贷款的限额。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 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其中汽车价格,对于新车来说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 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于二手车来说是指汽车 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2)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审慎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 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信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 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资 信级别。

3)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 效担保。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 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4)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 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5)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 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 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来产生诉讼争议。 6)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 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致 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司业务程序办理, 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

7)加强贷前调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 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 务真实性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了解审查 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 真实居住地、核实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

8)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 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 查。在贷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检查和监控借款人还 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 要时依法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9)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 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

10)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 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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