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标志抽检规范
前言
为维护自营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抽检商品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将依据双方协议要求,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自营的的商品。
第二章 抽样方式
2.1 采用购买线上店铺的商品的方式。 2.2 采用抽检线下仓库中的商品的方式。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第三章检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自营各品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第四章 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具有 CNAS 与CMA 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章检验要求
5.1 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按照抽检规范进行检验。
5.2 没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检验,检验项目(见表 1)
表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标识标志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产品名称 制造商/经销商名称 制造商/经销商地址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 强制性/推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判定原则
6.1 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按照抽检规范进行判定。
6.2 没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异议处理
7.1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 7 个自然日内,向提起申诉。 7.2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不对样品进行复验,处理方式为检验机构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影像记录)等检验证据证明检验结论。
第八章 抽检不合格项目及对应处理
将根据质检报告、鉴定方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等,针对商品不同违规情形依据自营店铺管理规范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9.1 自营店铺供应商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9.2 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平台”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公示;供应商经营自营店铺即表示接受其后不时调整、颁布的管理规则。
9.3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有权酌情处理。但对供应商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在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如有违约即视为对本规则的违反。
9.4 该规则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首次发布,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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