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4.1 特别重大(I级,红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3.4.2 重大(Ⅱ级,橙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发布。
3.4.3 较大(Ⅲ级,黄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由省政府或经授权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3.4.4 一般(Ⅳ级,蓝色警报)森林火灾的确认条件为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以下。由所在市或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具体发布方式省预案未具体说明,具体内容仍按省预案表述)
3.5 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 一般火情,各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结束后,灾情调查统计结果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5.2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各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并以简要书面报告形式报市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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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危及居民区和国家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需要请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延续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森林火灾应急级别。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 I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根据《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以及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之一时,根据《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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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各个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3小时,受害森林面积15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下重伤;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重大财产损失;在省辖市行政区域交界地段发生,需要省或友邻市支援扑救的;危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五种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4.1.4 Ⅳ级响应
受害森林面积在15公顷之内的,由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应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现场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作战区域后,按照现场扑火指挥部的部署和授权,各扑火单位的主要领导全权负责本作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4.3.1 在扑火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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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4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和疏散临时居集地。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 应急通讯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各有关方面的通讯畅通。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作为备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现场扑火指挥部采用移动电话、有线电话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扑火指挥部各组之间采用卫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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