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调整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7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执行。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0天内,双方均末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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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六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三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0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三十四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六条 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臵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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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3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三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三十九条 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臵方案,发包人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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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四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包工包料工程,预付款额度为:按当年工作量计算的15—25%。 2、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以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款额度时起,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按材料所占的比例陆续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四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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