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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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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董事履职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公司董事。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公司董事分为:

(一)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与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三)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履职评价、薪酬考核的标准及程序,对评价及考核情况进行结果运用。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定董事考评方案、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具体实施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章 履职评价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勤勉程度、履职能力、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

第九条董事会按年度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可以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董事会根据评价结果将每位董事年度履职评价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将履职评价结果通报董事,董事对董事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申请复评。董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董事会核定标准按月分批发放。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如股东单位对其委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国资监管部门审定的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及标准可根据市场环境、公司经营情况变化作出调整。董事薪酬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部分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监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任职资格、予以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二)因其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一)董事当年被评为“称职”的,董事按规定足额领取薪酬,任期内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二)董事当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长应当约谈董事本人,向其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可适当扣减该

董事年度薪酬。如下一年度仍未有效改进的,董事会可向上级组织部门或股东单位提出更换董事人选意见,并召开董事会予以更换董事人选;

(三)董事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会可适当扣减董事年度薪酬,并应当向上级组织部门或股东单位通报该评价结果及更换董事人选意见,并召开董事会更换董事人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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