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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集团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通过金融单位委托贷款解决,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所有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
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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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保
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五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负责审批同时报董事会备案,固定资产出售和报废处置报董事会审批出售和处置。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条 各级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董事会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
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
第六十二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 各级公司在年度预算内的银行贷款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年度预算外的银行贷款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以下担保及根据集团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本级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2、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九章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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