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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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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07]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2.07 【实施日期】2007.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

(津财行政〔2007〕6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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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2 / 4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溢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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