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法规执行情况
序号 1 1.1 检查内容 许可证 检查结果 有/ 无/ 备注 是 否 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了 变更 如有:变更后是否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1.2 持证单位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 范围 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1.3 持证单位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设 施或者场所 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1.4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如超出:是否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 2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 如有: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 3.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如无:是否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4 4.1 退役 是否有场所退役 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环评审批 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终态验收 5 5.1 进出口、转让 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 如有:进出口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序号 5.2 检查内容 是否有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如有:转让审批和备案档案是否齐全 检查结果 有/ 无/ 备注 是 否 5.3 6 6.1 6.2 6.3 6.4 7 7.1 7.2 7.3 7.4 8 8.1 交接清单与转让审批表是否对应 监测 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量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记录 排入环境的放射性废液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或 浓度、时间、审批及其他情况的记录或证件 监测仪器比对或刻度档案 放射性物质管理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台帐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台帐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进出口台帐 放射性废物处理档案是否齐全 事故与事件 是否有辐射事故或事件 辐射事故或事件是否按规定报告 9 9.1 11 11.1 11.2 人员管理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档案 辐射安全自查 定期辐射安全自查 年度评估报告
5 上次检查改进情况 已完成:
未完成(说明理由):
6 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单位代表签字
程序编号:ST-8 版本号:No.3
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场所 监
督检查技术程序
1.监督检查目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属于Ⅰ类射线装置。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常用的带电粒子包括质子、氘核、氦-3 核和α粒子。生产的放射性核素大多数半衰期较短。生产场所包括加速器场所和操作同 位素工作场所。对这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需要验证加速器场所和同位素工作场所的安全与防护措施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或标准的要求,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检查程序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场所的监督检查。
3.引用标准和文件
(1)《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 5172);
(2)《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 11928); (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
(4)《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 4.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见监督检查表。
5.监督检查意见
核实上次检查意见的落实及改进情况,提出本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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