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间接侵权,但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间接侵权的案例。
五、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
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行政调解;司法解决。
当事人请求行政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符合《民法通则》有关时效的规定;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解决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辖。方法发明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负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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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
责任形式: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按照侵权人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参照专利许可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其他确定方法。
(2)行政责任: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3)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
第九章 专利管理
我国专利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两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由国防专利部门负责受理和管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第十章 专利代理制度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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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
专利代理人是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一章 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是指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一个结合体,它包括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承认认为发现、发明、使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成果、设计、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涉及对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保护。
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辅导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
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为维护其竞争利益所享有的禁止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停止侵害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特征为:
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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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侵权性。
3、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诽谤行为
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
略
第三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略
第四章地理标志权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用于标示来源于该地且由该地之地理环境来决定其特定品质的商品的一种区别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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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二、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点
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力。所谓符合特定条件,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控制的。
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与禁止权,即权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权具有以下特点:
1、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是一种共有权。
2、地理标志权的存续不受时间的限制。
3、地理标志权即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三、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主要依靠《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对地理标志权加以保护。
第五章 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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