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高度控制指标;林地、草甸的植被类型与比例;城市主要公共功能集中片区主导功能的用地比例等。
第二十条 城市特色路径控制指标包括:
(一)一般控制指标:城市天际线的形态关系,制高点所在位置;建筑沿山体、街道、河道的高度;街道两侧建筑的檐口线高度,建筑及裙房以上部分后退红线距离,沿街建筑贴线率,人行道的最小通行宽度;以城市地标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构筑物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路径两侧建筑的普遍色彩与风格;街道的绿化种植类型,地面铺装材料与形式,街道家具设置,导引标识广告系统等。
(二)特殊控制指标: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边界;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群、大型历史园林、大型遗址或遗址公园、历史建筑群的边界等;传统街巷的肌理与高宽比,两侧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古城墙两侧的建筑高度;以重要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城市观山、观河、观海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等。
第二十一条 城市特色节点控制指标包括:
(一)一般控制指标:节点的高度、体量、色彩与建筑形式,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节点范围内建筑的色彩与风格;节点开放空间的位置、规模与形态;节点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标志性自然地物的高度、体量、形态等。
(二)特殊控制指标:地理节点周边的绿地开放空间规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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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文物点周边的绿地开放空间位置;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周边建筑单体立面及平面的最大对角线长度;河道与道路交叉口的开放空间控制范围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控制要求,应当结合城市设计,以导则和图则的形式进行标准化落实。
第四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设计是城市风貌特色空间控制的重要环节,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两个层次。
第二十四条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城市设计总体对策,确定城市景观结构框架,构建城市开放空间系统,编制主要功能区环境规划设计,组织市民活动系统,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提出实施运作机制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作为主要目标,明确城市风貌特色片区、路径、节点的控制体系,并进行管理控制分级。
第二十六条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形成完整的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片区指标:确定主要特色风貌片区的数量、规模、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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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明确片区内部的空间结构;确定片区内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建筑密度;确定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及各类建筑高度、年代、质量、风貌的比例;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确定城市主要公共功能集中片区中主导功能的用地比例等。
(二)路径指标:确定主要特色路径的数量、位置及控制区域;确定各类城市天际线的形态关系,制高点所在位置;确定各特色路径的特征属性;确定沿山体、街道、河道的建筑高度;确定古城墙两侧、以重要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等。
(三)节点指标:确定主要节点的等级、类型、数量、位置、规模;控制节点的高度与体量;控制节点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等。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在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单独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貌、广告牌匾、夜景照明、景观种植等专项城市设计,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指导详细城市设计编制。
第二十八条 详细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空间与建筑群体形态设计,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绿地设计,色彩与建筑风格设计,照明设计,环境设施设计,近期拟实施项目投资估算等。
第二十九条 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应当形成完整的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片区指标:明确片区内建筑高度分布的相对关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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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建筑单体立面及平面的最大对角线长度;规定建筑的普遍色彩和风格;确定应当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屋顶与院落建筑肌理特征;规定林地、草甸的植被类型和比例等。
(二)路径指标:量化明确街道两侧建筑檐口线高度、裙房以上部分后退距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街建筑贴线率,人行道的最小通行宽度,以城市地标建筑、公共建筑(构筑)物和历史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传统街巷肌理与高宽比,街道两侧建筑的普遍高度,城市观山、观河、观海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确定路径两侧建筑的普遍色彩与风格,街道的绿化种植类型,地面铺装材料与形式,街道家具设置,标识广告系统设置等引导性要求。
(三)节点指标:确定节点建筑的具体风格与色彩;明确城市公共节点、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绿地开放空间位置、规模,河道与道路交叉口的开放空间控制范围;明确标志性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与建筑形式;明确标志性自然地物的高度、体量、形态;确定作为特色标志物的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内外提出建筑风貌、色彩的协调标准;限定节点建筑单体的立面及平面最大对角线长度等。
第三十条 详细城市设计对片区、路径、节点的控制指标,应当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导则与图则中,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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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控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风貌特色的控制应当体现在城市规划管理的全过程中。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选址与审批阶段,涉及到风貌特色控制对象的,规划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风貌特色控制指标导则为依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与建筑方案成果中,应当提供与风貌特色控制指标相关的分析图或技术指标。
第三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以及竣工规划验收时,增加规划设计条件中风貌特色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审查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应当依据本导则,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风貌特色控制管理规定,指导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内镇、乡、村庄风貌特色控制,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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