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2.7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5;
2 监理机构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如同意验收,制定验收大纲,其格式见附录6; 3 项目管理单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委托、代建项目需同时通知相关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 4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大纲;
(2)听取参建单位情况汇报,其中施工单位应准备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7);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4)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验收工作组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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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签证书正本上签字。签证书正本数按中线建管局、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不少于10份。 2.9 项目管理单位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10 项目管理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后的签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2.11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2.1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格式见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附件2),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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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位工程验收
3.1 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工程完成(经批准认可的尾工项目除外),在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2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管理单位、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组长由主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对委托、代建项目需通知相关的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代表运行管理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3.3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3.4 每次组织的单位工程验收以1个为宜。 3.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 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
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 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 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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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 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7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9;
2 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项目管理单位,不具备条件的须说明理由;
3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签署审批意见。如同意验收应编制验收大纲(格式参照附录6),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
4 项目管理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代建项目需通知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和中线建管局; 5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大纲”; (2)按验收大纲要求,分组检查各单位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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