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函
甲方: 乙方:
双方合同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伪造有关本人身份家庭状况、身体健康状况、教育学历、职称、资格、工
作经历、执业状况等事项的证明的;
2、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体检结果不合格,体检结果以甲方指定的独立第三方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为准;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累计超过 5 次的;
5、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的; 6、隐瞒病史、工作经历或者曾经被国家有权机关处罚、处分经历的; 7、不能按照岗位职责或者职位描述完成相应的工作要求的; 8、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任务的;
9、非因工负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的; 10、违反《知识产权及专项保密约定》之规定的; 11、犯有《员工手册》所列的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
本人 确认已收到、阅读并理解《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函》、《知识产权
及专项保密约定》、《职务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及《员工手册》之详细内容,若有违背公司规定录用条件之情景出现,双方聘用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要求之程序解除,甲方无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乙方(签字): 日 期:
注:甲方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录用条件确认函之“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的具体内容作出适当修改及补充,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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