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信用证简称改证,即信用证经审核后,若发现其中有不能接受或难以做到的条款或要求时,受益人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等电信形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对原信用证条款加以修改。
三、出口商制单与审单
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银行办理结算的主要依据。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不符或单据之间不一致,索汇时就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一)制单
制单是指不同种类单据的缮制和签署。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必须立即着手制单工作,如各类发票、提单、保险单、汇票及商检证书等,以各结汇。制单工作要求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单据要简明、整洁。信用证项下缮制单据的基本原则是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相符,做到单据的种类、份数与内容等与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单据与单据之间要严格一致,即单证一致与单单一致。但考虑到出口商的合同责任,为避免开证行付款后进口商根据合同向出口商索赔,出口商也必须重视单货一致、单同一致,保证单据对商品描述与实物相一致,单据的种类、份数与内容等与合同要求相一致。 (二)审单
审单即预审单据,对已缮制的单据进行复核和审查。这是出口商议付前最关键的工作环节,是保证安全收汇的最重要的工作。审单也是出口商和银行的共同责任。出口商制单完毕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先对所缮制的单据进行全面复核,然后交银行再进行审核。两次审单都必须本着严格符合的原则,注意保证单证一致与单单一致。
四、交单付款
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经银行审核单据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办理付款。
(一)交单
交单是指受益人或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惯例要求,在全部单据备妥后填写信用证交单申请书,向被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单据,申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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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付款行审核单据和付款
付款行审核单据是依据国际惯例要求,以信用证条款为标准,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决定是否对其付款。按《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只要单据、单证之间不矛盾,即视为单证致。
五、寄单索汇
寄单与索汇指出口地银行(多是议付行)根据信用证中“寄单指示”和“偿付条款”的具体要求,审核受益人的单据后,立即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寄单,同时确定条正确的索偿途径,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取票款的过程。
六、结汇或拒付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必须严格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偿付索偿行。如果存在不符点,说明不符点,确认是对方审单问题,拒付。如果存在偿付行,开证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向索偿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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