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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徐美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
摘 要 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 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 ADR
作者简介:徐美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5-02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
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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