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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问题的思考
作者:苗彬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
【摘要】“立而不侦”作为公安机关侦查不作为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益关系的干扰、办案资源不足、警员作风懒散等,又由于立法存在漏洞、检察监督不完善等原因,致使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遇到这一情况时找不到救济途径,其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完善立法固然重要,然而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是如何为真正地落实法律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一个理想的环境,对于“立而不侦”问题而言,理想的环境就是“侦诉一体制”。所以,解决“立而不侦”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行警检关系构造改革,实现“警检一体化”。 【关键词】立而不侦;侦查不作为;检察监督;警检一体化 一、“立而不侦”行为的成因分析
对于“立而不侦”,可以简单概括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对于某一刑事案件立案后,不开展或怠于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的行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的行为是侦查不作为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所谓的侦查不作为,是指侦查机关负有积极地实施法定侦查行为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① (一)“利益关系”背后作祟
这一类原因可以说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对于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来说,社会关注度不会太高,更便于一些办案人员徇私舞弊。“利益关系”实际上涉及两个比较接近的方面,一方面是指由于办案人员从犯罪者一方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方面的利益,从而有意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是指犯罪者与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甚至其领导部门有一定的关系,办案人员基于这种关系而姑息、放纵犯罪者,迟迟不开展侦查活动,前面引入的案例就是典型的由于公安机关与犯罪者存在牵连关系“立而不侦”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个“关系社会”里,关系与利益往往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笔者降低一种原因类型概括为“利益关系型”。
(二)资源不足制约破案
不侦查,就不能破案,破案率直接关系到对警员业绩的考核。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并非公安机关主观上不想侦查和破案,而是受到了资源不足的制约。资源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警力不足,我国目前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频发,而我国基层公安干警的数量增长速度远远跟不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这就造成了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专项打击某类犯罪,而当遇到受关注度较高的大案要案时,也是倾其所有警力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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