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的单位。
第三节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完成后,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及必要的事项都应符合规范合同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中凡需外委服务的工作,必须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满足有关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工期明确,合同条款齐全、清晰、准确,不可有不合理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重点突出建设工程的四大指标控制,即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和安全环保管理。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凡违反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应按规定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内控体系的要求,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股份公司及各油气田分(子)公司有关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坚决杜绝先开工、后签合同和杜绝签订无“量”、无“价”的开口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合同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允许擅自修改、撤销有效合同。合同履行终止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终止的有关通知、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有关单位应呈报原
合同审查部门核准。
第四节 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所需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市场管理规定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不得擅自采购非准入产品,如需采购非准入产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 物资采购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确保供货质量、价格和供货期。合同签订后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将合同信息反馈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八条 严把物资产品质量关,对关键的设备和物料应进行监造。凡进行监造的物资必须经过监造人员签认才能出厂。
第二十九条 采购的物资必须满足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同时满足工期和标准化设计要求。在物资采购时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工程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条 加强采购物资验收工作,项目经理部要在工程物资进场时,组织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相关单位的人员进行物资入场验收,不符合物资采购合同和有关规范标准的物资不能通过验收,不允许未经验收和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工程。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采购物资的规格、数量和技术条件进行审查,各类采购物资数量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的范围内。如系统工艺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化,应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实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购国外物资要统一组织、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引进物资达到先进适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并具备良好售后服务的要求。凡未经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批的物资,各单位不得自行进口,也不得以内贸等其它方式变相进口。
第三十三条 物资供应合同及物资设备资料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一节 开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经理部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体部署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作为申请开工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申请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开工审批单位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
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批准延期时限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两次延期后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重新申请开工。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开工审批文件废止后仍开工或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节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与施工图设计,必须选择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外需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择优确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必须与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做到按期保质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对所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应结合工程现场实际对工程进一步优化;因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系统工艺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内容和建设标准发生较大变化时,须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实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将由设计原因引起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以施工联络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否则追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坚持“谁审查谁负责”的
原则。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对会审中发现或提出的问题,组织施工图会审的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限定期限内给出处理意见,修改图纸。经审查确属有必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修改时,应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授权项目经理部组织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开工前进行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就施工图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技术要求、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专业会审应注意弄清设计意图、详细查对图纸细节,找出问题,做好记录。综合会审在专业会审的基础上进行,是各专业之间的综合协调会审,重点是解决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交叉配合问题。会审组织单位在与设计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协商后,确定处理意见,形成会审纪要。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审查应与施工图会审同步进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实施期间,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驻现场配合施工,随时解决现场设计上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设计变更、联络等有关设计技术问题。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规范设计人员的设计行为,杜绝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凡因此类行为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上级管理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为提高设计质量,油气田分(子)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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