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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知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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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更名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3、安全监察工作创新发展阶段

2003年3月11日,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朱钅容 基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此,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入了创新发展阶段,并且在今后一段时间里还将处于这一阶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里程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始了跨越式发展。创新发展阶段从开始至今,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动员整个系统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努力推进法规标准体系、动万言书监管体管、安全评价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与设定的本阶段目标,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全体制、创新机制、确保安全、促进发展”,还有相当距离。在本阶段还要努力作到:安全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支撑作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到位率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状况要进一步改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要明显增强。争取用10-15年的时间,使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使我国特种设备制造装备业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国际竞争能力。

(四)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的行政体制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的行政体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设备安全鉴定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按照国家行政机构的分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设备安全鉴定管理的部门是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受国务院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本级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的业务指导;市(州、地)、县(自治县、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本级政府领导,同时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即实行垂直领导。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市(州、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截止2005年底,共有399个(属于综合检验机构),这些机构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事业单位,他们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实施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主体,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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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向社会发布的安全状况公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均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简称特种设备局),该局内设综合处、检验管理处(简称检验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简称锅容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处(简称管瓶处)和电梯起重机构安全监察处(简称电梯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现有编制共22人。全国各省级、市级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均设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截止2005年底,共2853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人员8286人,其中持证安全监察员5422人。

除了质检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外,我国还有行业和企业性质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共266个(分别属于在特定领域和特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另外,还有一些属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范围的专业无损检测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上述质检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行业和企业性质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共有检验人员25176人。

我国还有一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他们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鉴定评审环节进行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工作。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管理体制见图1-3。 (五)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的特点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 1.预防为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贯彻我国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生产源头把关:通过行政许可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确保特种设备优生; (2)从使用登记把关:确保特种设备及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处于有监管之中; (3)从定期检验把关:确保特种设备保持良好运行状况;

(4)从人员素质把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管理等相关人员的适应性;

(5)从规范管理把关:促进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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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体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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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严管理

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从严管理”是一种客观需求,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需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实施较为严格的行政监管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3个方面:

(1)在监管主体上,强化政府部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体的职能与责任; (2)在监管环节上,实施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七个环节的全过程安全监察;

(3)在监管方式上,确立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两项基本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设计许可、制造许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充装许可、使用登记、检验检测核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作业人员考核等8类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强制检验制度、现场监察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5种制度。

3.统一监管、内外一致、强调效率

统一监管、内外一致、强调效率可总结为“统一高效”的管理原则,该原则主要内容如下:

(1)由一个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监管各类特种设备;

(2)由境内、境外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事项提出了一致的监管要求; (3)规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强调效率。 4.技术机构及科学技术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及科学技术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可总结为强化了“技术支撑”的法定作用,其主要内容如下:

(1)赋予了检验检测机构在安全把关中的技术支撑地位,同时规定了相应条件、工作程序及要求;

(2)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 5.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清晰、明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总结为明确了“各负其责”的管理思想,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生产、使用单位承担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的主体责任; (2)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的技术把关责任; (3)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

(4)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许统一领导,并负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实践证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确立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相适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奠定了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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