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
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1.30 【实施日期】2014.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附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1 / 2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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