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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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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建管[2005]33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5]334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141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发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办法》 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办法》 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 1 / 2

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 ,广泛宣传《办法》 ,按照《办法》 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 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原批准的检测单位和经批准对外服务的企业一级试验室、以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检测单位,符合《办法》 规定的,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我厅审批。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第二监督检测站和原部批准的专项桩基检测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自2006年5月份起,我厅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新办检测单位资质申报。新办检测单位名称中不应有“监督”、“站”、“中心”字样。

三、2004年10月以来到期的原我厅颁发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延期到2006年3月底;2006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我厅颁发的新的资质证书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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