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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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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 岛 市 物 价 局

青市政公用〔2010〕138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新建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管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各供热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7月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市政公用[2010]10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

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作,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用户用热量以及热源、换热站供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设施是指供热系统的热源、换热站、管网的计量装臵和用户供热计量及温控装臵。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主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供热计

量和温控装臵;配套建设的换热站和管网应当设计、安装计量装臵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臵。供热系统应当满足温度调控、供热计量和热平衡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供热单位是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其收费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供热计量设施建设

第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在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装臵的安装位臵。供热单位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装臵的选型、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用户供热计量装臵的购臵、安装费用(以下简称专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供热管理机构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单位,提出供热设施建设意见。

第九条 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将供热单位出具的供热热媒参数等设计条件(简称设计条件)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结合设计条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等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选用的供热设备材料、温控装臵和

用户供热计量装臵的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供热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出示供热单位的设计条件。

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并对施工图审查工作承担审查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专项费用。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项费用收取和使用的监管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专项费用,并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时出示专项费用缴费证明材料。

收取专项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工程内的供热计量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新建建筑工程外的供热计量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市政公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供热工程开工前,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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