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编制本项目的最终成本分析报告,相关实际成本数据由公司/分公司统计分析后录入相应数据库,作为本单位投标报价、修订企业内部定额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完工结算后,公司/分公司均应对该项目进行最终成本考核;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余料已退库或按规定处臵,各类分包采购结算已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资料归档完成后及时进行管理审计。
第五十七条 项目最终考核兑现的一般原则。 (一)项目的最终考核兑现的前提条件
1、项目已交竣工,总包与分包结算已审定,实际成本已核定,债权债务已确认(含清场后的工程余料及临时设施、办公、生活等所有公有财物均已按规定进行了清理、处臵)。
2、项目的应收、应付账款必须核实无误。
3、项目其它应收款(备用金)必须清理完毕,不留余额。
4、按要求整理归档的各类工程技术资料和与之相关的各类经济资料全部移交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5、项目最终考核、审计已完成(子公司和一类直营公司自行组织最终兑现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局审计部备案;二类和三类直营公司报局合约法务部确认责任上缴比例并审查相关资料后,项目部、公司、局合约法务部配合局审计部进行项目最终兑现审计并提出项目最终兑现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已经审批通过。
6、项目应收款项已全额收回(一般不含质量保修金);项目无任何纠纷与诉讼等遗留问题;有后续工程的项目未影响后续工程的承接。
(二)最终考核审计规定
设有审计机构的公司自行组织最终考核审计,将审计报告报局审计部备案。
未设臵审计机构的公司。先由各单位成本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商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达到最终考核兑现项目的《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进行考评与审计,并在《项目承包管理责任书》履行情况考评报告书签署审核意见,出具审
查报告。同时将所有考核资料报局合约法务部进行审查,审查核实后报局审计部,在报送考核资料15天后,审计部根据审核情况组织审计小组进行就地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项目的最终考核、最终兑现分配均应由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成本管理委员会审批会签。局二、三类直营公司还须报局合约法务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最终兑现分配原则亦应符合第五十四条第(三)点原则。
第十一章 相关奖罚规定
第五十八条 年度在建项目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率未达到100%的公司,对公司总经理、总经济师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当年公司新开自营项目平均责任上缴比例与平均投标预期利润率比较, X≥+1.0%的,在年薪兑现时给予公司相关责任人3万元奖励; X<-2%的,在年薪兑现时给予公司相关责任人2万元处罚。其中公司总经理、营销副总经理与总经济师的受奖(罚)总比例不低于80%。
第六十条 当年公司竣工结算项目审计后项目平均利率与平均责任上缴比例比较, X>0的,在年薪兑现时给予公司相关责任人3万元奖励,每提高1%增加奖励3万元; X<-1%的,在年薪兑现时给予公司相关责任人2万元处罚,每降低1%增加处罚2万元。其中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总经济师与总工程师的受奖(罚)总比例不低于80%。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每年应对已竣工结算项目进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排名后三位,且最终确定为亏损,项目经理部无法分析说明非过程管理原因的项目,该项目经理不得升职,且连续3年内不得担任局内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相关记录应记入人力资源部建立的项目经理业绩档案。
第六十二条 项目最终达到《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责任目标,应按各公司规定及时进行最终兑现奖励,未达到责任目标的,应没收风险抵押金,并分析原因、查清责任,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合理处罚。
第六十三条 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局、公司综合考评有单独奖罚规定的,其奖罚规定仍应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并报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合约法务部、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建五局总部项目计划成本管理办法》(建五[2003]11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附件
1、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范本(另发) 2、项目成本策划范本1(另发) 3、项目成本策划范本2(另发) 4、项目月成本分析模板(另发) 5、项目阶段成本考核预兑现表模板 6、项目最终考核兑现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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