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是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且神志正常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未成年但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但尚且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
无行为能力人: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和完全丧失控制和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制及其运行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和健全法制的根本前提; 有法必依是依法办事和健全法制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和健全法制的重要条件; 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和健全法制的有力保障;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包括国体、政体 。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 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社会主义原则2.民主原则3.平等原则4.统一原则 四、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立法权。
(一)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4.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
(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程序
法律的创制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1.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1)议案的提出,
提案权:1)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
的组成人员。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审议草案
先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 (3)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
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公布。 五、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的方法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互相配合和协调一致,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构成:
(1) 宪法、(2) 行政法、(3) 经济法、(4) 民法 、(5)商法、(6)环境保护法 、(7)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8)刑法 、(9) 诉讼法。 六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一)法律的遵守(守法)
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守法不仅指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遵守,也包括对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遵守。 (二)法律的适用
1.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2.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监导。
在民主政体下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法律监督的主体: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社会组织。包括各政党(包括共产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四)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实效指法律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即法律的实质有效性。 七、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精神和技术要求等所坐的说明。 (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有效解释,是指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的,它同被解释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法定解释在法学上通常又分为:
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一般是指由法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 (二)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
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法律。
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子女”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八、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
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法官需将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中归
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范。
辩证(实质)推理:是指当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借
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类比推理: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
文规定,因此比照最相类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或者按照法的基本原则、精神来处理。
第四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二、我国依法治国发展历程
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作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决定 三、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政党政策 1、法律与政党政策的异同点 共同点:
(1)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2)具有鲜明阶级性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3)指导思想相同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具有科学性; (4)有共同的历史使命,都是管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 不同点:
(1)制定组织不同;
(2)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党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来保
证;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由宪法、法律法规等形式表现,政党政策以纲领、决议、宣言等
形式表现;
(4)范围不完全相同 政策调整范围比较广泛 2、法律与政党政策的关系
法律受政治制约;法律服务于政治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法律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
(二)法律与道德 (1)表现形式不同; (2)违反后果;
(3)调解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4)调解范围不同。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
四、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法律知识拓展 中国法史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法经》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封建专制 、反酷刑的法治。 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来立法。
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 652 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它
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一职,专门传授法学。正式出现了“律学”一词,但在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朝,至元代才被废除。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中国法史常识】
1、( 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2、《盗贼重法》是由(宋)朝颁布。
3、(宣政院)为元代管理少数名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4、(晋律)最早制定“准五服以制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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