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可从极小的轻伤直到多人死亡的严重结果。由于范围广阔,所以规定分数值为1-100,轻伤规定分数为1,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分数规定为100,其它情况的数值均在之间1与100,如表3所示。
表3 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C) 分数值 100 40 15 7 3 1
6.2.4.6 D——危险性分级;根据公式就可以计算作业的危险程度,但关键是如何确定各个分
值和对总分的评价。根据经验,总分在20以下,被认为是低危险,也叫可容许风险;总分达到70-160之间,那就有显着的危险性,需要及时整改;总分在160-320之间,是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重大危险;总分在320以上的表示非常危险,应立即停止生产直到危险得到改善为止。危险等级划分如表4所示。
表4 危险等级划分(D) 分值 >320 160-320 70-160 20-70 <20 危险程度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危险等级 5 4 3 2 1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lO人以上死亡 3-9人死亡 1-2人死亡 重伤 伤残 轻伤 6.2.4.7 运用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进行分析时,危险等级为3级、4级、5级的危险源,确定为
重大危险源。
6.2.4.8 在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发现危险源属于如下情况时,可直接确定为重大危险源:
a)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b) 不符合公司方针的;
c) 员工或相关方有抱怨和要求的;
d) 曾经发生过事故,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的。 6.3 环境因素与危险源的管理。
6.3.1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相关工艺人员、环保专业人员以及环境管理员等,核实各部门上报环
境因素与危险源的,确定需重点控制的重要环境因素与危险源,
6.3.2 对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与危险源,可通过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予以控制。 6.3.3 改进管理流程见《改进控制程序》 6.4 环境因素与危险源的更新
6.4.1 环境因素与危险源的辨识应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各部门在项目管理或日常工作中发
现有未辨识的环境因素与危险源,应将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及时在公司内发布危险源更新信息。
6.4.2 各部门根据更新信息,结合各自的活动情况,识别及评价新的环境因素与危险源是否适
用于本部门,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6.4.3 每年度人力资源部部门组织全公司各部门进行环境因素与危险源更新,重新识别和评价
环境因素与危险源。识别、评价方法仍按上述相关步骤执行。
6.4.4 各部门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重新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与危险源,相关工作流程按
上述方法。
6.4.4.1 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6.4.4.2 当本公司安全方针、活动、产品、服务、机构、设施、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时 6.4.4.3 相关方强烈要求或合理抱怨; 6.4.4.4 内审或管理评审及第三方审查要求。 7.0 相关文件
7.1 LB-QEHP-02《记录控制程序》 7.2 LB-QEHP-05《改进控制程序》 8.0 记录
8.1 “重要环境因素与危险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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