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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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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②临时报告。

(3)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证券法69)

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特殊的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 1.收购方式(证券法85)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86)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发出收购要约(证券法88)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4.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5.收购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收购成功与收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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