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轮胎、保修人工及零配件、折旧等。
对于公路交通事故费用中涉及的货物(含车辆)损失,也宜使用影子价格。
第十六条 确定公路建设项目投入物影子价格的原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最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并未发生实际资源的增加和耗用,不计入项目的效益和费用。“转移支付”分为二部分,一是对政府的转移支付,如税金、补贴等;二是信贷转移支付,如国内借款利息等。
第十八条 社会折现率在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作为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时的折现率,并作为衡量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是项目经济可行性的判别依据。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主要输入数据之一是交通量。在经济评价之前应注意做好如下预测数据的准备:
1.“基准情况”与“有项目情况”下的路段正常交通量;
2.“有项目情况”下的总交通量(包括正常、诱增和转移三部分); 3.分车型交通量(拟建项目为高等级公路或为收费公路时);
4.分时段平均小时交通量(拟建项目为高速公路或利用外资项目时)。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费用的范围划分是:项目的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一般只计算直接效益,并通过“有、无比较法”来确定。直接效益(B)是指公路使用者的费用节约,主要有拟建项目和原有相关公路的降低营运成本效益(B1),旅客在途时间节约效益(B2)和拟建项目减少交通事故效益(B3)。
公路建设项目所支出的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建设期经济费用,应计入承诺费、报告编制年至开工前一年的物价上涨费用。第二部分是指运营期经济费用,包括日常养护费用、管理费用、大修费用、国外贷款利息等。残值可取公路建设经济费用的50%,以负值计入费用。在以“做最少情况”作为“基准情况”时,应将其费用以负值计入。
在计算项目的效益和费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分路段和不分路段进行。
第二十一条 降低营运成本的效益(B1)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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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B11 ── 拟建项目降低营运成本的效益(元); B12 ── 原有相关公路降低营运成本的效益(元);
1. B11 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T1p ──“有项目情况”下,拟建项目的正常交通量(自然数,辆/日); T2p ──“有项目情况”下,拟建项目的总交通量(自然数,辆/日);
VOC’1b ──“基准情况”下,原有相关公路在正常交通量条件下各种车型 车辆加权平均单位营运成本(元/车公里);
VOC2p ──“有项目情况”下,拟建项目在总交通量条件下各种车型车辆 加权平均单位营运成本(元/车公里);
L’ ── 原有相关公路的路段里程(公里); L ── 拟建项目的路段里程(公里)。
2. B12 的计算公式为:
B12=0.5×L’×(T’1p+T’2p)(VOC’1b-VOC’2p)×365 式中:
T’1p ──“有项目情况”下,原有相关公路正常交通量(自然数,辆/日); T’2p ──“有项目情况”下,原有相关公路总交通量(自然数,辆/日); VOC’2p──“有项目情况”下,原有相关公路在总交通量情况下各种车型 车辆的加权平均单位营运成本(元/车公里)。
3. 各种车型车辆的加权平均单位营运成本(VOC)和平均行驶速度(S)的计算方法为(以拟建项目是高速公路为例,其他等级的公路可按第十一条之规定适当简化):
(1)根据交通量预测数据,准备各时段的小时数及平均小时交通量(用年平均日交通
B11=0.5×(T1p+T2p)(VOC’1b×L’-VOC2p×L)×365
B1 =B11?B12 量的百分比表示)。
(2)选用适当的流量—速度—营运成本模型,按小时流量分别计算各车型(V)车
辆在各路段(g)的单位营运成本(VOCvg)和行驶速度(S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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