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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版)-华中电监局-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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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230050511200900079 发布单位: 华中电监局 发文日期: 2009-03-17 责任部门: 安全处 发 文 号: 华中电监安全〔2009〕63号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关于颁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华中区域各电力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电力监管条例》,全面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华中电监局结合华中区域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反馈至华中电监局安全处。 联系人:袁桂东 电话(传真):027-86765912,931125912 Email:yuangd@serc.gov.cn

附件: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及其中的评价标准可从以下网站下载:华中电监局网站http://hzj.serc.gov.cn 中国电力信息公开网

http://www.12398.gov.cn)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列表: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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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2号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臵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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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到电力系统安全,应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 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中电监局)负责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的统调发电机组和湖北、江西、重庆省(市)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以下简称城市监管办)负责所在省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华中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范围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参加华中电监局在该城市监管办所在省组织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华中电监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 组织制定华中区域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

(二) 审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四)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五)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七条 城市监管办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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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查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 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三) 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四) 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二)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

(三) 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 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九条 发电企业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 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价工作;

(二) 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评报告,同时抄送相关电力调度机构; (三) 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 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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