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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统一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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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统一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工作,现对我市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范围、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予以规范,具体通知:

一、病种范围

具体病种见附件一。

二、办理程序

(一)参照住院管理慢性病:1.肾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放化疗、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1.受理单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申报材料:(1)《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表》(附件二);(2) 病理报告单、放化疗记录、透析记录等确诊病史资料。

3.待遇享受:参保职工随时申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准入标准的,有关待遇从确诊之日起享受待遇。

(二)其他23种慢性病

1.受理单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2.申报材料:(1)《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表》(附件二);(2)相关的病史资料,如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

3.待遇享受:参保职工自愿随时申报,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鉴定,一年组织两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上半年通过鉴定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有关待遇,下半年通过鉴定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有关待遇。

三、报销范围

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统一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门诊诊疗项目目录,对症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四、就医管理

采取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方式。

(一)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要求,制定合理的慢性病就诊、结算流程,健全财务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慢性病门诊治疗档案,要通过网络监控、调阅门诊病历等相关就诊资料等方式,对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进行审核。

五、结算方式

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可即时直接结算,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时间送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结算,实行协议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要高度重视慢性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慢性病管理工作流程,完善慢性病管理台账。

(二)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多渠道公布相关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率。

(三) 做好政策衔接。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规范慢性病管理各项工作平稳落实。

附件:

1.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

2.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申请表

黄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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