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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基本公共教育事业发展的历史过程
作者:贾凯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2期
为了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进程,确保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党和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的层面和高度给予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更多的支持。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其第2条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5条则明确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第10条提出“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该法的执行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2001年5月29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高度确立了基础教育的关键性战略地位,并提出要推动基础教育优先发展。2001年6月11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强调基础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由人口大国转化为人才大国的根本途径。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提出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42条提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增长速度要超出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速度;此项法律的全面实施,能够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方向出路,也彰显出义务教育担当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性职责。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表明未成年人能够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各级政府、学校与家庭也要尊重并确保其受教育权。
2010年4月6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2011年2月21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着力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更加重视优化并完善覆盖城乡范畴的基本公共教育体系。
伴随着时间的逐步推移,2012年7月20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将公共教育确立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范围内。2012年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到2020年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
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提出,我国政府把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广发农村和山区儿童的受教育权放在教育公平的首要地位。并就此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2003年9月,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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