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 1、免责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2、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连带承担债务。
3、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分为意定概括移转和法定概括移转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根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包括: ①不可抗力。 注意:A.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此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是特别重要,则发生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催告,给予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即债务人不在这个期限内履行,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无需给予宽限期,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④拒绝履行: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p223)
⑤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⑥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特殊情形下采过错责任(如无偿保管合同)
(三)违约行为形态
1.有两大类: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二者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部分履行(数量)、其他
3.预期违约:明示毁约、默示毁约(即不安抗辩权的内容) (四)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实际履行):按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指非金钱债务。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 ①违约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的分类: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我们所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②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但此时可以将损害赔偿金补充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损失的部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合同法第115条定金规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
择一个适用。
(五)责任竞合
主要注意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最常见的形态——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
对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处理: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责任形式、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时效期限、诉讼管辖均不同。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