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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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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41004-2017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2017年6月30日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砚山县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申请和办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3)进口的渔业船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2)船名核定; (3)渔船检验; (4)渔船登记; (5)捕捞许可审批; (6)证书发放。

2.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养殖渔船和辅助渔船) (1)渔业船名核定; (2)渔船检验; (3)渔船登记; (4)证书发放。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窗口。

交通方式:可乘8路公交车到建设路口站。 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办理人:刘兴雯;联系电话:0876-3138143 六、申请材料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其补依证 申到依申请他依 请纸质增 期 变更 序原件/份新注提交材料名称 /电子项 复(生产申号 复印件 数 办 销 文件 查 条件变更 请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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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或《国际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渔港监督部门船名号审批文件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船舶修造合同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远洋项目批文 原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 纸 质 纸 质 纸 质 纸 质 纸 质 1 √ 1 2 1 √ 3 1 √ 4 原件 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1 √ 5 1 √ 6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收费。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农科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web/index.html?Regld=3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考核(审核)

本考核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1.书面考核 考核内容: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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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时限:在行政审批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考核结论:书面审查全部符合条件的,对其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修改的材料内容。

2.实地考核

(1)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船师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

(2)照相(船舶外形照片、机器处所照片、船主头像、船主身份证照片);

(3)将登船检验的数据、船名号、安全设备配备情况等记录在《渔业船舶检验记录表》上,并根据此表的内容填好《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和《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等相关表格,并要求渔民在签字的地方签字;

(4)送局长审核;

对准予报批的,由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材料,签署意见并填报网络信息,上报市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不计时限)。

(四)审批发证

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发证、登记造册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76-3138143

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农科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到砚山县渔政管理站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件有效期5年,实行年审制,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船舶或船舶所有人发生改变的,应该写书面申请,且重新考核检验。

(五)监督投诉

县农科局:0876-3124262;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132168; 县委编办:0876-30563947;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砚山县渔政管理站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砚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砚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60号;联系方式:0876-3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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