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小湾水电工程高处作业标准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实现小湾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规范高处施工作业程序,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管理条例、条文标准,结合小湾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小湾水电工程所有高处作业施工单位。 3、本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等国家有关条例、标准,结合小湾水电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4、 高处作业:基准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分类:在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分为3类,即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独立悬空作业。
5.1 临边作业:当工作面的边沿并无围护设施,使人与物有各种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如沟、坑、槽边,深基础周边,边坡马道、施工道路边沿,工作平台、竖井井口边。
5.2 洞口作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施工过程中,常会出现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楼梯口等处作业,称为洞口作业。
5.3 悬空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等级:
6.1 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m(含5m)。 6.2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m 以上—15m(含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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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m 以上—30m(含30m)。 6.4特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
第三章 一般要求
7、凡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的,应使用脚手架、平台、梯子、防护围栏、档脚板、安全带和安全网等相应安全设施。上下交叉作业时,中间须设隔离设施。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有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
8、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级高处作业人员上岗前应依据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9、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班前会上应对作业人员身体、精神状况进行确认,严禁酒后或睡眠不足的作业人员登高作业。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10、施工单位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临边,临口部位。有坠落可能又无条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应设红灯示警。
11、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严禁投抛。
12、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通道,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上下,不得随意攀爬。
13、在风、雨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遇雷电、暴雨、大雾和5级以上大风等气候条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安全、技术和质量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标准化。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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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15、移动式操作平台应按相关规定编制安装与拆卸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分管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移动式操作平台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立杆底部和平台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平台应用坚实木板满铺,并设置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
16、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编制安装与拆卸施工方案,悬挂限重牌;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报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作业。架体应保持稳固。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
17、施工单位进行马道、施工道路、栈桥、井口边施工时,其临空边缘应设置符合标准的防护栏杆,在坡度较大隐患明显的边坡作业时,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
18、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安全网等防护措施。
18.1在马道、施工道路、栈桥、井口边、作用平台以及其它存在高处临边坠落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制作、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小湾水电工程安全防护栏标准化规定》,存在上下同时作业或下方为施工通道的,应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30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18.2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井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18.3当临边的外侧面下方是临施工通道或存在下方作业时,除防护栏杆、挡脚板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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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19.1 在洞口作业以及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19.1.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19.1.2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还应设红灯示警。
20、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
20.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可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允许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0.2、柱、梁,井和行车梁等结构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中有相应规定。
20.3、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设计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重新设计。
20.4、登高用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梯子使用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20.5、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的强度。
20.6、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0.7、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
20.8、 钢柱的连接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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