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履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的评价,依据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显示,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显示,××同志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方面,存在……等违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分类评价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产生的原因等因素,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综合评价,视其情况分别给予:“审计结果表明,××同志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较好、一般或差)”的评价意见。
(一)“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最好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从业)义务,给予“未发现××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审计查出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一般领导责任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好”的评价意见的。
(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好”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较好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给予“未发现××同志个人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审计对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违纪违规问题仅作经济处理,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主管以下领导责任,不存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好”的评价意见的。
(三)“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一般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给予“发现××同志个人存在……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的行为”意见的;
3.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主管以上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经济处罚但不构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发现其他经济案件,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主管以上领导责任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一般”的评价意见的。
(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的评价标准 1.各分类评价主要为最差档次评价意见的; 2.履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给予“××同志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方面,存在……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或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的;
3.审计查出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性质严重,对领导干部个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处理,并界定为领导干部承担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
4.其他应当给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差”的评价意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审计厅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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