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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7 21:40:4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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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电子验印系统、对账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

第十四条 对账中心专职对账人员工作满3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章 内外部往来对账

第十五条 账户分类。各一级分行要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发生频率等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至少分为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特殊账户等不同类别。

原则上日均存款50万元(含)以上,以及上门服务的账户,都要纳入重点账户管理;日均存款在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普通账户管理;日均存款1万元以下的账户,纳入其他账户管理。

保证金账户、“睡眠账户”、验资账户等账户,由于其变动具有特定原因,或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与要求,作为特殊账户进行对账管理。

第十六条 对账周期。各行在账户分类的基础上,可针对不同类型的账户采取不同的对账周期。重点账户的对账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其中,日均存款300万元以上的,按月对账。普通账户的对账按季进行,其他账户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每年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内、外部往来全面对账。 第十七条 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管理。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应达到100%;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不低于90%;其他账户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不纳入考核,各行应根据自身实际

加强管理。特殊账户的对账,根据账户的性质区别管理。

第十八条 对账方式。各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或管理需要,采取银行上门对账、邮寄或投递对账、网上对账等方式进行周期性对账。

银行上门对账的,必须坚持双人办理,对账中心对账人员与客户经理各一名。

第十九条 对账中心对账流程

(一)对账数据的提取。一级分行对账工作管理机构(或对账中心)根据对账周期或管理要求,向本行科技部门提出对账数据需求。一级分行科技部门根据需求,及时、准确采集所需对账数据信息,并将对账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发送各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对账中心。

(二)对账单据的输出。二级分行对账中心按照账户类别,以及辖内各对账中心对账范围,对一级分行下发的对账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发。其中,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普通账户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集中打印、制作,其他的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或县级支行对账中心打印、制作。

(三)对账单据的发送。二级分行、县级支行对账中心根据各自对账范围,会同本行客户部门发送余额对账单据。其中,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余额对账单据,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发送,其它的余额对账单据由县级支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发送。上门对账的,对账中心

还要同时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

(四)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重点账户及二级分行所在城市分支机构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由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与本行客户部门负责收回;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由县级支行对账中心、客户部门收回。

(五)对账单据回执的审核。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由对账中心通过系统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由对账人员进行手工处理。

回执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六)对账不符的处理。经未达账项调整后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客户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

(七)档案管理。对账中心按季对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进行装订、归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对账单据的输出、发送、收回,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对账信息由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对账中心根据辖内各对账中心的对账范围加工处理后提供给第三方。

各行要与第三方服务商、客户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对账单据回执的收回时间,以及各自的责任。银行要严密与第三方服务商的信息交接手续,切实做好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出的对账单据,必须以系统打印格式为准。

系统无法打印时,手工补制的对账单据必须换人复核,并经对账中心负责人审核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账单据应在该对账周期次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重点账户对账单据回执应在当月全部收回,普通账户对账单据回执应在45日内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账单据丢失的,对账中心要查明原因,由对账人员补制对账单,经对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重新发送。

第二十四条 因账户信息不准确造成对账单据无法送达或被退回的,对账中心应及时反馈营业机构或客户部门。营业机构或客户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的核实工作。核实后重新进行对账。

第二十五条 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农业银行各级行的款项,纳入重点账户进行对账管理。其中,与人民银行往来的对账,遵循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存放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在收到其发送的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后,要安排双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对账单据回执加盖预留该金融机构印鉴后按时返还该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协议与协定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等特殊账户,在账户开立时,由营业机构与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约定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营业机构应将该类账户对账方式与对账周期及时报告所在对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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