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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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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

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财建[2011] 号 苏建村[2011] 号 苏改发[2011]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快城乡统筹,优先推进城市化,促进我省小城镇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财建〔2011〕3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4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一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86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现状基础条件较好。申报试点示范小城镇,应为省级重点中心镇(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及相关公用设施基本配套,有一定的建筑节能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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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基础,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明确,有推动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的管理能力。

2、规划建设方案可行。结合乡镇总体规划,明确了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总体要求和推动绿色小城镇建设的一揽子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重点项目规划建设实施保障到位。

3、持续发展潜力较大。申报试点示范的小城镇,应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吸纳产业、人口集聚能力,并对周边农村地区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持续、稳定。

二、申报材料

申报小城镇应结合自身特点和资源禀赋优势,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进行整体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村镇生活污水管网和设施建设、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太阳能和浅层地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镇区主要道路建设、镇区园林绿化、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创建、商贸流通设施建设等。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整体实施方案、县(市)域城乡统筹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自评分,有关格式和编写要求见附件。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材料将作为试点示范考核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按《城乡规划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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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定程序审批通过。试点示范整体实施方案申报前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同意。

三、申报程序

由申报小城镇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经省辖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相关部门根据本省小城镇发展总体情况和试点示范要求组织评审并出具部门意见,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发展和改革委。

四、申报时间和联系人

申报单位在2011年12月20日前,将申请文件报送至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发展和改革委资环处,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邮编:210036,邮件:czb05@126.com)。 联系人: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赵 翔

省住建厅村镇建设处 朱建芬 025-51868505 省发展和改革委资环处 陈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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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

示范的实施意见(财建〔2011〕34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建村〔2011〕144号)

3、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一批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867号)

4、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申报书格式 5、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整体实施方案提纲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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