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 (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7.2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范围是指:
(1) 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2) 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7.3.1.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 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 未执行中止程序;
(3) 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4)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 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5) 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记载的内容一致;
(6) 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不满足上述第(1) 至(5) 项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满足上述第(6) 项条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期满未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恢复有关程序。
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1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4.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6.1可更正的内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 (1) 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 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 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 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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