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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机构改革中卫生监督、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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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机构改革中卫生监

督、疾病控制(防疫)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1.07.04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机构改革 中卫生监督、疾病控制(防疫)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1]220号、苏财综[2001]96号

2001年7月4日)

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控制中心:

根据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省编委已批准撤销省卫生防疫站等4个单位,组建“江苏省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卫监所”)和“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鉴于目前对省卫生监督所的财政补助经费缺口较大,市县卫生监督防疫机构改革也正在进行,为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现结合贯彻《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1]598号,详见附件)等文件精神, 1 / 2

就我省机构改革中卫生监督、疾病控制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卫监所受省卫生厅委托,开展卫生许可审查、监督工作,暂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收费标准》(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以下简称《标准》)第一部分第一至第十三项和第十六项规定执行。省卫监所受理并初步审查相对人卫生许可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应严格按规定审查、发证和收费,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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