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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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费用是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科技专项以及同一科技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特点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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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
(三)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审计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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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京价(收)字【2001】335号),核定标准如下:
? 课题总经费预算在100万及以下的,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000元;
?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万至5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2500元;
?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000元;
? 课题总经费预算超过1000万元,审计费用单次付费不超过3500元。
(四)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五)其他间接费用。一般不予列支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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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二)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三)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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