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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形成机制推行带来的影响
作者:芦爽
来源:《民生周刊》2019年第20期
8月16日,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央行选择在周末发布了2019年15号公告,称8月20日将首次发布新的LPR形成机制,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关于LPR机制推行对于各行各业影响的论调层出不穷。本文从商业银行角度,阐述LPR推行带来的影响。
LPR是贷款基础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我国最早实行是在2013年10月25日。当时,LPR的报价行共10家,主要为大型金融银行,报价行自主报出本行LPR后,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并对外公布1年期LPR。
近期,央行发布LPR形成机制改革公告后,报价行增至18家,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LPR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照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数计算得到最终LPR,于当日公布1年期和5年期LPR。
此次央行推出的LPR形成机制的背景很值得思考,应该说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意义深远。
一是推动了利率双轨制合一。我国利率市场化实行多年,仅仅是名义上放开了存贷款利率限制,形式上做到了利率市场化,但政策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双轨制依然存在。简言之,就是银行的存贷款仍然以政策性的基准利率为主要参照指标。例如,之前各大银行宣传的存款利率“一浮到顶”,这其中的基准利率就是政策性的存款基准利率。
又比如,国家要求一手商用房贷款利率上浮10%,就是在政策性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浮10%,而现在执行的LPR机制,规定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这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就是LPR,此时银行对借款人执行的贷款,其实就已经过渡到了市场利率方面。
那么,为什么说双轨制合一呢?就是因为18家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还是以政策性利率为参照的,只是因为各自的原因执行时有所差别,现在LPR就是将有差别的利率再进行加权平均,于是双轨制实现了合一。
二是预计未来可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新的LPR机制一改之前的简单利率上浮百分比的模式,变成现在加基点的模式进行报价,市场化程度较高,由于现在加点的权限在各银行自己手中,因此自主操作空间较大,国大行存款体量大,低成本存款占比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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