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
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
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
各盟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精神,为建立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城镇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实现就业或再就业,逐步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家庭富裕,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 1 / 2
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帮扶渐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城镇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经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均属“渐退帮扶”对象。
第二条 未享受城镇低保的城镇生活困难家庭,应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或临时救助之前到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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