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人机制管理,促进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人员管理办法制定、职工的招聘、内部调动、岗位轮换、职务任免及辞退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
第二章 职工类别及编制
第四条 公司将职工划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行政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五大类别。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会同各部门及基层单位就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以及工作人员的条件等进行分析研究,制作“岗位职责”,作为员工聘用、管理、考评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实行定岗定员管理,在保证生产、经营运行稳定的前提下控制人力成本。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七条 职工招聘必须以工作需要、有空缺岗位为前提,坚持以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聘用的原则,招录符合公司岗位应聘条件的人员。
第八条 招聘分为编制内招聘和编制外招聘。
(一)编制内招聘以岗位定编和需求为依据,用人部门(单位)提出用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
(二)编制外招聘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申请,确须增加岗位编制,经公司领导班子审议批准后,综合管理部开展招聘工作。
(三)特殊专业人才和重点工作所需人才视公司实际需要招录。
第九条 招聘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查应聘人员是否达到应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后由用人部门(单位)确认应聘人员是否适合所应聘的岗位,最后由公司领导确认是否录用。
公司空缺岗位可由各部门(单位)自行推荐,分管领导面试合格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条 新招聘职工办理入职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营口银行卡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 6、个人印章1枚;
7、户口所在地区派出所开具的无劣迹证明;
8、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职业健康岗前体检报告。 第十一条 新招聘职工须进行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由安全环保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分别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新招聘职工自报到之日起进入试用期,试用期1至3个月。试用期满前1周内,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具该职工岗位胜任情况的意见,综合管理部作出同意转正、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并办理转正手续。
第十三条 新招聘的管理岗位职工试用期期间,发放月工资比例为85%-100%,经公司领导视岗位具体情况审批发放。
第四章 内部调动
第十四条 内部调动是指公司内部职工隶属关系从一个部门(单位)调转到另一个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五条 调配的依据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的要求,本着岗位所需、定编缺人、符合实际的原则,在公司内部之间统一调剂。
第十六条 内部调动的职工由拟调入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双方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由
综合管理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内部调动的职工在正式上岗作业前,应经调入的部门(单位)进行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五章 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公司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保护、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及终止等依法须具备的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劳务)合同的订立
1、在劳动(劳务)合同订立时间上(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时间的情况除外),新招聘录用的职工,自录用之日起;续订劳动(劳务)合同的,自原合同期满之日起;变更劳动(劳务)合同的,自变更之日起。
2、劳动(劳务)合同由职工本人与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不准他人代签。
第二十一条 劳动(劳务)合同的续订
劳动(劳务)合同期满,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续
订劳动(劳务)合同,双方可续订合同或重新订立劳动(劳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劳务)合同的终止
劳动(劳务)合同期满,合同双方都不要求续订或其中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劳务)合同终止,办理终止劳动(劳务)合同手续。
第六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公司所有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按时对归档材料进行整理、存放、保管,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清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查阅、复印、借阅、利用档案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职业健康岗前体检
第二十六条 新招聘的职工(接触职业危害)入职前应先进行职业健康岗前体检,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绝不允许录
用及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职业健康岗前体检的人员,自行前往省级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岗前体检。
第二十八条 新招聘的职工拿个人体检报告回执,由安全环保部审定后拿出具体意见,综合管理部按规定履行录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业健康岗前体检费用由个人垫付,体检发票(收据)自己留存,待岗前体检合格并正式录用后,由安全环保部按公司规定进行核销。
第三十条 凡参加职业健康岗前体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公司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其岗前体检报告视为本年度体检结果,体检报告归档在安全环保部建立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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