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又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这在商业拆迁中更需要注意,因此政府只能充当中立角色。这其实是牵涉到在当今社会下如何让政府官员廉洁公正,真正为民服务的大问题。
〔三〕、拆迁行为不规范:
拆迁项目的规范性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方面,如果拆迁行为没有一定规范性,并未按照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条例执行,人民的利益就不能实现。在扬州市“万顷良田”项目中,邗江区区政府关于具体的补偿措施(《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文件(扬邗政复[2010]64号)》)就未能按照扬州市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来处理,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村民的一些利益。
〔四〕、拆迁中的利益倾向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中,“公共利益”一词带有模糊性,究竟何为公共利益?法律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这也给房屋拆迁中行政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不受限制的广泛的自由空间,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置换时利益严重失衡所产生的巨大利润空间是不能不考虑的。可以说,民众对公共利益存在一种天然的敬畏心理,而存在某些城市政府正是利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敬畏,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却对于民众的补偿较低,由此导致公共利益泛化,如果这种情况长期存在下去的话,自然,民众对于政府也会逐渐失去信心。当然,这种情况下,民众也不能完全维护到自己应得的利益。
五、建议与总结:
〔一〕、建议:
1.完善房屋拆迁的相关机制:
完善的机制是保证拆迁市场开明化的基础,特别是监督机制和拆迁补偿机制。完善监督机制需要政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自己的工作,让百姓有据可信;完善拆迁补偿机制需要严格规定各种拆迁细目的标准,例如有关附属物的赔偿标准。
2.政府相关人员要以身作则:
政府官员要保持中立者的角色,不能牵涉到其利益纠葛之中。官员要时刻铭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以身作则,保持自身廉洁。
3.规范拆迁行为:
在某种意义上,程序是构建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基础。在公益性拆迁中,急需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条文,对补偿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有相关遗漏。
4.明确利益倾向:
必须对公共利益的拆迁在立法中做一个明确的定位,由此断绝相关政府想利用“公共利益”来谋取私利的念头。当然,这也是一种趋势,是向更加合法化、合理化的社会迈进的趋势
〔二〕、总结:
在此次社会实践中,我真的深感作为一名法科学子肩上所承担的重任——想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为并不了解相关规定的人们争取到原本属于他们自己的利益,也许,我还远远没有到以天下事为己任的地步,只是想为身边的人做一些事情。在实践中我感到将法律运用于现实的复杂性,也深知自己专业知识的缺乏,主要是对于很多法律条文还并不了解、并不熟悉,而对于相关法律条例的理解也可能不到位,对此,我真的还需要再努力。真心愿与中国法制共同成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扬州市城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方法》(59号令)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扬府发〔2004〕17号]》 【6】《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 【7】《扬州市区城市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8】《房屋拆迁索赔指南》 张国平等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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