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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 - 图文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30 4:01:0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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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计税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1.卷烟厂生产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2.卷烟厂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2.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3.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属于外部移送,也确认收入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

成本×(??+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成计税价格=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从价税+从量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扣税范围——9项

(1)15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涂料、电池6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除航空煤油、溶剂油);

(2)扣除的9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1)外购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2)外购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率 【注意】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成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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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委托加工、国外进口购进应税消费品,在工业环节生产后销售,可以扣税;在商业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不实行扣税。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①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②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非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消费税款

(一)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1.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2.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三)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②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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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合计征消费税: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

1.扣税范围——10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和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五、卷烟回购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第八节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一、金银首饰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零售方;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三)税率:5%

(四)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1.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未分别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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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税依据

1.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①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②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零售(含以旧换新)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 (4)经营单位进口 (5)出口 2.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销售 移送 受托方交货时 零售环节 出口不退消费税 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移送的当天 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11%+销售量×单位税额 税额计算 【注意】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 纳税地点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

(一)纳税环节及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二)零售业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纳税额=零售环节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 (三)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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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 2.课税对象 进口/委托进口 进口商品总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1)从价定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办法 4.征收管理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定额税 报关进口时→报关地海关→进口人/代理人→填发专用缴款书之日15日内 (1)特定物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2)质量、规格补偿/更换; (3)价值低、公益、海关放行前损失; (4)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1)单次交易≤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20000元→进口关税:零税率(限值以内进口);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限额→全额 5.税收优惠 6.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 第十节 出口应税消费税

一、出口退免政策

出口免税并退税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直接出口/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一般商贸企业 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

1.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照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2.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生产产品产量≥50%】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3.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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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二、 纳税地点

1.一般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2.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机构所在地(受托方为个人除外); 3.进口:报关地海关。

三、 纳税环节:生产环节(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超豪华小轿车加征)、批发环节(卷烟加征) 四、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时间/次

五、 成品油消费税:①税种登记、②油种分别核算、③抵扣税款台帐④连续生产扣除: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

【生产环节】 纳税人 行为 自产 出厂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 自用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不纳税 从价定率:同类或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出厂销售环节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按照领用原则计算抵税(领用了,但没卖出去,仍按领用扣除)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销售额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委托加工】 委托关系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①购买材料进项税 增值税 ②支付加工费进项税 ③委托加工消费税(组价公式无利润率) 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 ②对方未扣缴,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代收代缴后 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委托方 受托方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①买辅料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销项税 ①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②没有代扣代缴的需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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