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工贸行业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安全标准制定、现场监督检查、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管理处置等方面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专家安全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贸行业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由省应急管理厅依照有关规定组建,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的遴选、使用、管理及调整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应遵守本办法,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和委托方反映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技术结论或服务结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提供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行政主体责任。
专家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邀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产生的经济责任等法律后果由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
第五条 工贸行业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主要由长期从事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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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熟悉金属冶炼、冶金煤气、粉尘防爆、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空间、深井铸造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或在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电气工程、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有专长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中选定: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德才兼备。
(二)熟悉工贸安全生产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有较强的决策咨询(技术理论类)或检查能力(现场检查类)。
(三)技术理论类专家原则上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在安全生产理论研究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现场检查类原则上需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服务机构等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或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的。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时间能够保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需要、并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第七条 专家在以下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参加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行业标准的草拟和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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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核查或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四)协助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工作; (五)配合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工贸行业企业进行各类问题隐患排查,并指导整改、验收;
(六)根据需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七)了解掌握省内外安全生产形势,根据我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难点,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风险辨识评估、问题隐患整改、典型事故案例、安全管理及执法等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八) 完成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家确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省应急管理厅面向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集中组织申报;申报专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报送《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表一)及相关证明材料给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或有关单位;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与原件材料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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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应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等进行初步审核,根据本地产业特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综合考虑确定推荐人选,单位盖章书面上报;
(三)审查。省应急管理厅在汇集全省推荐情况后综合审查,平衡匹配地域、行业、领域专家,充实完善专家库,初步遴选后经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报省应急管理厅分管领导审批;
(四)公示。审批后确定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新领域开展省级专项整治等重要活动,已确定的专家力量不足时,省应急管理厅可临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充实到专家库。
第九条 遇有以下情况发生时,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专家资格即中止: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专家在任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四)专家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有确定理由要求中止对专家任用的。
第十条 专家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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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专家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
(二)专家参加省级以上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验收、事故救援处理、调研编制认证、科研项目评定遴选、宣传培训科普、其他临时任务等主要活动的次数、表现情况是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是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在专家库更新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可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要真实记录本人参加各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主要活动,对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和上报,每年12月中旬前向推荐单位或本人常住住所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个人总结和《专家年度工作绩效申报表》(表二),经盖章确认后,由相关单位统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专家资格: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二)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提供的报告或结论有明显错误的;
(三)未经省应急管理厅派遣,擅自以省厅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经举报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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